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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非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非执字第35号申请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霍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审查后已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并已依法下达准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龙口市某某管业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经向银行及信用社查询,未发现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平国土资行处字(2014)1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