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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海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与冯冰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冯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海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宋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冰,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冰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冯冰所有的“明鑫9”轮,并已决定公开拍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