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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晁建勋与马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建勋,马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晁建勋,男。被执行人马军民,男。申请人晁建勋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乾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军民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231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马军民给晁建勋还款72000元,先还60000元,半年后再还12000元,剩余款项及诉讼费晁建勋表示放弃,现60000元晁建勋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