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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将后良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后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657号罪犯蒋后良,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官刑一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后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蒋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后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