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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知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李韬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韬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韬,系个体工商户金坛市城东好时光歌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一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李韬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李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梅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代理审判员  陈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