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