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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