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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晋城市必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杨培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晋城市必隆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杨培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其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红、赵斐斐,山西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必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向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伟利,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负责人张晓荣,经理。原审被告杨培涛,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城市必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原审被告杨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万红、赵斐斐,被上诉人晋城市必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向成,委托代理人申伟利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原审被告杨培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晓勇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