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林伟鸣与日本乐天旅行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乐天株式会社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76号原告林伟鸣,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永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本乐天旅行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远藤直树,首席代表。被告乐天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品川区东品川。负责人山本考伸。原告林伟鸣与被告日本乐天旅行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乐天株式会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伟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林伟鸣担。审判长 袁 伟审判员 许 慧审判员 陈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