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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