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76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