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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何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何成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成青,男,汉族,住安庆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何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15元。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