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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英男与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89号原告:张英男,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2112211987********)被告: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男与被告沈阳金钱豹面包烘烤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男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英男负担。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边建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