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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任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李x犯贩卖毒品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577号被执行人李x(曾用名李xx),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人任xx(小名“二x”、绰号“二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14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没收被执行人李x的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xx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x和任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