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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亨水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亨水,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行初字第13号原告黄亨水,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勉,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郑寿山、叶建波,该大队民警。原告黄亨水不服被告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江大队(以下简称台江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扣车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台江交警大队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通知书。诉讼中,原告黄亨水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亨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亨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亨水负担。审 判 长 林 赫人民陪审员 林 斯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