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阮棉杰、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棉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阮棉贤,项爱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棉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吕家岸村亨哈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原审被告: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棉贤。原审被告:阮棉贤。原审被告:项爱凤。上诉人阮棉杰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阮棉贤、项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阮棉杰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阮棉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炫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