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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宗耀与被执行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耀,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吴宗耀,男,193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志清。被执行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5498612-4。法定代表人苏宝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强制将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5号302室房屋41.43%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宗耀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