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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海菊与颜尔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菊,颜尔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菊,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颜尔多,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孙海菊与颜尔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其名下一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因涉及将其房产依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康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