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海菊与颜尔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菊,颜尔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菊,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康平县。被执行人:颜尔多,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孙海菊与颜尔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其名下一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因涉及将其房产依法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康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