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海港与夏艾军、尚秋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港,夏艾军,尚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480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港。被执行人夏艾军。被执行人尚秋萍。徐海港与夏艾军、尚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夏艾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徐海港返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民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徐晨曦执行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