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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再农与牡丹江新东方源地下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再农,牡丹江新东方源地下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再农,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新东方源地下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组织机构代码79054395-7。法定代表人高宏亮,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传东,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再农与上诉人牡丹江新东方源地下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二上诉人陈再农、牡丹江新东方源地下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日向二上诉人送达了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二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王维平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