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2015)青民初字第89号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与被告丁兴礼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丁兴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9号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住所地青河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陈萍,该清算组负责人。被告:丁兴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与被告丁兴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以与被告丁兴礼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河镇蔬菜协会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许世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