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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向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912号原告谢某,男,生于1982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