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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义执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远林与周朝元、杨礼清、曹云付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559-6号申请执行人罗远林,男。被执行人周朝元,男。被执行人杨礼清,男。被执行人曹云付,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罗远林申请执行周朝元、杨礼清和曹云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云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云付的存款人民币107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启剑审判员 秦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