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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初字第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幻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幻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初字第02242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珍。被告钟幻虚。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物业)与被告钟幻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精华独任审判,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精华与人民陪审员蒋克勇、费珊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新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幻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新物业诉称,被告系天域花园小区A幢B室房屋业主,原告系该区域原物业管理公司。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欠付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8日期间的物业费。原告屡次催缴被告仍未缴纳。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0021.5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7862.63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滞纳金计算方式为按欠付物业费每逾期一天千分之一计算,从欠付后每年一月及七月开始分段计算到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被告钟幻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幻虚系苏州工业园区天域花园A幢B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61.46平方米。2005年10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卖方)与钟幻虚(乙方、买方)签订了《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预售的天域花园1A幢B室房屋。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前期物业管理费为1.98元/平方米/月,前期电梯运行费0.65元/平方米/月。同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为住宅1.98元/平方米/月,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0.65元/平方米/月。各业主需于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交纳当年上、下半年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和应缴交的其他费用,如到期未交的,物业公司可以催交,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将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另根据已生效的(2013)园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原告华新物业于2012年12月18日撤出天域花园小区,将该小区物业服务移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房地产登记簿、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3)园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物业费的期间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本院经核算应为10013.28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双方约定滞纳金收取方式为经催交逾期仍未交的可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原告未能提供其向被告催缴的依据,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原告主张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作为滞纳金的支付标准,据此,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滞纳金400元。被告钟幻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幻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13.28元、滞纳金400元,合计10413.2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7元,由被告钟幻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