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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邱美兰与李存义、黄继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美兰,邱美兰骑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李存义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存义,黄继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26号申请人邱美兰,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家习,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昌用,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存义,事故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黄继良(车辆登记所有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邱美兰骑的电动自行车与被申请人李存义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存义、黄继良转移财产,申请人邱美兰于2015年4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存义驾驶的、黄继良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邱美兰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存义驾驶的、黄继良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