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确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陶国付诉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付,张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陶国付,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国军,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付诉被告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付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国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国付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