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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214号原告崔某某,女,1964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巩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