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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钟以民与雍兴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以民,雍兴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钟以民。被告雍兴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以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以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