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钟以民与雍兴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以民,雍兴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钟以民。被告雍兴文。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以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以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