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玉国与杨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国,杨立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高玉国,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杨立会,男,1968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国诉被告杨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高玉国负担。审判员 赵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毕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