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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容诉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容,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刘洪容,女,1985年10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谭树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池路插秧机厂地段C栋。法定代表人黄钦坚,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容诉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容以与被告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容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容撤回对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刘洪容负担。审判员  崔琼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滢校对责任人:崔琼水打印责任人:李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