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辛亚洲申请执行张成斌彩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亚洲,张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232-3号申请执行人辛亚洲,男。被执行人张成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鸡冠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成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某银行xxx账户内有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张成斌的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某银行xxx账户的冻结。二、划扣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9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张成斌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四、解除被执行人张成斌的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的冻结。五、扣划被执行人张成斌的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6000元。六、冻结被执行人张成斌的财产共有人王某某在某银行xxx账户内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七、冻结期限为6个月。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赵忠山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解冻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乘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