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小毛与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毛,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被告):郭小毛,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朱卓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三矿西门,组织机构代码76902024-6。法定代表人:陈怀芳,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郭小毛与被告(原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静安煤矿被政府依法关闭,但单位职工的相关补偿金并未补偿到位,现静安煤矿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本院为了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原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供销总公司静安煤矿的存款1020090.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