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冯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特别委托代理人朱成荣,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