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强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强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强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强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姚强源携带钢钳、六角匙、套筒等工具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百货旁出租楼602号、603号出租屋,破坏门锁后入户盗窃财物,但未盗得财物。2、2014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姚强源携带钢钳、六角匙、套筒等工具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百货旁出租楼402号、406号出租屋,破坏门锁后入户盗窃财物,但未盗得财物。后姚强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强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强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姚强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强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户籍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强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强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强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强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强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振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