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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樊帅领与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帅领,彭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樊帅领。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帅领诉被告彭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帅领因被告彭国平于2015年1月16日去世,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彭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帅领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帅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樊帅领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松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