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恢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安德、张桂芳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45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青,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涡阳县公吉寺镇家属院。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决字(2008)270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执申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于2009年7月15日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本院裁定中止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具备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82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兰 叶人民陪审员 崔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