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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宋年军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宋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朱沐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年军,男,成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征决字(2014)第40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2014)渑行审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宋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宋年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渑城综执征决字(2014)第4005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陈来花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