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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仁杰与王仁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杰,王仁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仁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王仁强,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杰与被告王仁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