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邵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244号原告:邵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