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齐雪城与项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雪城,项剑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齐雪城。被告:项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雪城与被告项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齐雪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雪城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雪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