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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齐雪城与项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雪城,项剑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齐雪城。被告:项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雪城与被告项剑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齐雪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雪城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雪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