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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立民、王影、朱梦泽申请执行朱立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民,王影,朱梦泽,朱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朱立民,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王影,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申请执行人朱梦泽,男,汉族,职业学生,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朱立英,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民、王影、朱梦泽与被执行人朱立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11.4亩土地返还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使用费1459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费50元,申请人王影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永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谢慧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