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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关永奇诉原审被告乔凤祥、孟繁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永奇,乔凤祥,孟繁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关永奇,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为东辽县。原审被告:乔凤祥,男,汉族。住所地为辽源市。原审被告:孟繁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为东辽县。原审原告关永奇诉原审被告乔凤祥、孟繁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了(2014)东辽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