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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无业。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取保候审,4月1日经本院决定,4月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建民、被告人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季某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通贸街可的超市旁的巷子内,采用借打手机的手段,窃得李某的苹果6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4329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发票、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退赔谅解协议书、相关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季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对被告人季某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