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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熊红军与张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军,张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熊红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选平,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军与被告张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红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