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熊红军与张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军,张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熊红军,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选平,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军与被告张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红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江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群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