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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家兴盗窃罪二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家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10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家兴,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家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3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家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陈家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家兴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家兴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3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