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肇民与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刘翼翔、严小卫买卖合同纠纷2015东民初2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肇民,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刘翼翔,严小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吴肇民,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梁汉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刘翼翔,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严小卫,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吴肇民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大纲领五金厂)、刘翼翔、严小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肇民的委托代理人梁汉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刘翼翔、严小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肇民诉称:从2013年6月起,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内的华美车间由被告刘翼翔承包经营,被告刘翼翔以被告大纲领五金厂的名义向原告购取化工原料,原告将被告大纲领五金厂、被告刘翼翔所采购的化工原料送到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内的华美车间,由被告刘翼翔负责签收、结算;至2014年7月29日经结算,被告刘翼翔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71000元。结算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大纲领五金厂、被告刘翼翔催收拖欠的货款,但均追收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大纲领五金厂与被告刘翼翔是挂靠承包关系,且被告刘翼翔、严小卫是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发生于被告大纲领五金厂与被告刘翼翔的挂靠承包及被告刘翼翔与被告严小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三被告应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71000元和延期付款利息,但三被告对上述债务至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71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欠条。证据二、被告刘翼翔、严小卫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刘翼翔、严小卫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肇民系个人经营化工原料经销生意,被告刘翼翔于大纲领五金厂的华美车间经营五金电镀。因生产需要,被告刘翼翔从原告吴肇民处多次采购硫酸、硝酸等化工原料,原告吴肇民负责将化工原料运送至被告刘翼翔经营的该车间,之后经结算被告刘翼翔尚欠原告71000元货款未予支付,刘翼翔于2014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吴肇民材料款:71000元(柒万壹仟元正),如有争议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解决。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华美车间欠款人:刘翼翔。”另查明:被告刘翼翔、严小卫于199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刘翼翔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欠下原告货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刘翼翔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所欠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刘翼翔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给原告,但其欠原告货款71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翼翔支付货款7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翼翔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记载“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华美车间欠款人:刘翼翔”,且原告送货的地点也是大纲领五金厂的华美车间,根据原告于诉讼中的陈述,对于原告提出的大纲领五金厂华美车间由刘翼翔承包经营刘翼翔以大纲领五金厂的名义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大纲领五金厂作为发包方应对刘翼翔的经营负管理责任,并应对刘翼翔以大纲领五金厂的名义从事经营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翼翔、严小卫于1994年登记结婚,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其已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刘翼翔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严小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严小卫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刘翼翔个人债务。故刘翼翔对原告所负债务属于刘翼翔、严小卫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严小卫应对涉案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大纲领五金厂、刘翼翔、严小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翼翔、严小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吴肇民清偿拖欠的货款7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大纲领五金制品厂、刘翼翔、严小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