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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捷贸易有限公司、黄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乾捷贸易有限公司,黄焜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被告上海乾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黄焜,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晟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捷公司)、黄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乾捷贸易有限公司、黄焜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张东成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