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罗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罗鹏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号。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鹏,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辉、赵江,被上诉人罗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玉兰审判员 孙 健审判员 孟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新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