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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保琪申请执行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房屋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127号合肥市房管局:我院对吴保琪诉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9-1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担保人范玉菡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位于合肥市的房屋,期限三年。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79-1号保全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