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奖根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蒋某”,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延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26日19时许,刘某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欲吸毒,被告人周某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与刘某、谢某甲等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2、2014年8月底的一天19时许,张某某在耒阳市三都镇双红村11组水田里捉青蛙时碰到谢某甲,谢某甲提议吸食冰毒,张某某拿出100元钱要谢某甲去购买冰毒,谢某甲从谢某乙(另案起诉)处购买了冰毒后,二人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与被告人周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吸食完后,张某某将剩余的冰毒放在被告人周某某家的桌子上。当晚23时许,张某某和张勇又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将剩余的冰毒吸食完。3、2014年9月初一天20时许,谢某甲在被告人周某某家吸食冰毒,此时,谢某乙也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见谢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在吸食冰毒,谢某乙也吸食了冰毒。后谢某乙拿了100元钱,又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了100元钱冰毒,三人共同吸食。4、2014年9月15日中午,谢某甲、张某某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二人提议要吸食冰毒,由谢某甲从谢某乙处购买了100元的冰毒,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5、2014年9月16日14时许,张某某、张某从“杰公”处购买了200元的冰毒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后周某乙也来到被告人周某某家,四人共同吸食。为支持上述指控,耒阳市检察院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刑罚。被告人周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家里没有搜查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工具,吸食毒品的房屋是公房,只是空闲被周某某放了一下杂物在里面,故对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有疑问,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谢某甲、张某某、周某乙、刘某、张某、周某丙、谢某乙的证言,上述证人均证实在被告人周某某家吸食毒品的事实,其中谢某乙和谢某甲证实谢某乙在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了一百元毒品的事实。2、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房间的概貌。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吸毒人员谢某甲、张某某、张某、周某丙、谢某乙尿检呈阳性。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谢某甲、张某某、张某、刘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事后搜查未搜查到吸毒工具。6、辨认笔录,证实谢某甲、张某某、刘某、张某、周某丙、谢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周某某是容留他们吸毒的人,其中谢某乙还辨认出周某某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7、说明,证实公安人员首次对周某某家进行搜查因其家属不配合无法搜查,后在周某某的儿子配合下进行了搜查。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成年。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系抓获归案。10、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了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道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同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辩护称在周某某家里没有搜到吸食毒品的工具,吸食毒品的房屋是公房,对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有疑问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被告人周某某家里没有搜查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工具,是因为被告人家属不配合,但其他证人及被告人周某某均承认该事实,而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房间,虽是村委会的公房,但被被告人周某某实际占有、使用,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龙柁雅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熊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校对责任人:梁慧敏印刷责任人:07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