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郭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另住,并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郭某A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郭欣蕊由被告自行抚养;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其于2013年下半年到纺织城欧罗吧酒吧上班,由于工作原因,其回家次数减少,加之长女即将面临高考,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6年12月25日生育长女郭某A,现系西安市第三十四中学高三年级学生,2001年8月15日生育次女郭某B,现系西安市第三十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灞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已长达十九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