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志洪与刘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洪,刘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王志洪,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刘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洪诉被告刘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洪负担。审判员 李世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孙 明 来自: